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管理局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 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 、 凡公司承建的工程 ,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 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 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暂定为0.20元/平方米。
五、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暂时中 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书面申 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 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 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六、各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费交到公司安全科,由安全科统 一办理保险手续。
七、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医。
八、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九、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 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安全科及建设局安监站。 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 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公司议定给付保险金数 额。
十、投保人按照下列步骤办理给付手续: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
2、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通知建设局安监站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
3、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 司提出给付申请。
理赔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 投保人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供以下单证:A、申请死亡保险金 (1)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书(验尸报告) 、火化证明书;(2)受益人身份证明;(3)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4)保险费收据。B、申请伤残保险金:(1)伤残鉴定证明;(2)住院诊断证明;(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 (5)保险费收据;(6)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 在理赔所需的必要单证齐全后,申领人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一份,具体要求如下:(1)伤残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填写 ;(2)死亡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填写 (3)在申请书“申请人签章”栏内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3、立案 理赔人员接到申请书,且单证齐全后即立案办理核赔手续。一般简易 案件应在 15日内结案;死亡以及疑难案件应在 60 日结案。
4、给付 接到保险公司的给付通知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代理人可凭本人 身份证明,前来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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