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保险核保的概述
人身保险的经营原理在于依据以往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等的经验数据编制的保险费率表。当有新人申请加入被保险人的行列时,他们将来的死亡或残废可能性应当接近保险公司预先假定的经验率。
所以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需要确定是否接受一个人身保险的投保申请,并且在接受投保人申请的同时,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基础,这个过程就被称为“核保”。核保工作是指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这一风险,并在接受风险的情况下,决定保险费率的过程。核保的关键是衡量申请人的预期损失是等于、大于还是小于保险人在标准费率表中的预计报失。
一般而言,保险人的平均预期损失有一个上下浮动的范围,对在此范围内的被保险人,费率采用标准费率表,超出范围的或提高费率标准,或拒绝接受投保。 保险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是经济效益,追求利润。所以每一家保险公司在不断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的同时,都在挖空心思地设法获得一组能使自己盈余的被保险人。核保的目的不在于拒绝投保,而是企图用与风险等价的费率为申请人提供保险。保险公司其实是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拒保,一是为了维护自身在公众中的形象,另外保险代理人也不愿意自己所招揽的客户被拒保。即使面对特别的不可保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也往往采取“迂回战术”,比如开出让申请人无法接受的保险价格,让其主动放弃投保念头。 核保工作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
(1)通过核保工作,可以为投保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费率。费率,其实就是竞争市场上才可以维护老客户,招揽新客户,成业务经营的良性循环。 (3)通过核保工作的开展,对危险进行必要选择,可以达成危险的有利分配,保证保险公司的止常经营与合理利润。进行危险的选择,并不是不要危险发生,这样的话,保险公司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人身保险人所追求的,不过是不要发生超过一定费率所预期发生的人身危险。这里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危险的品质分配,即选择的危险不仅是可保危险,而且每一类危险都应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即指危险的种类、大小与金额等而言,要注意同种危险的细微差异有可能导致保险责任的不同。
其二是危险的地域分配,即一类相同品质危险如果集中在同一地区,也有造成巨大报失的可能性,因此承保时要注意危险的分散。当然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再保险的运用而实现所谓的有利分配的。但有利的再保条件仍需要承保方面适当的选择与分配。核保与再保的相互运用,通常可以使得承保业务实现最优(后文详述)。
2、核保的产生与发展 人身保险核保产生的理论基础来源于风险的同质性和公平合理经营的原则。保险经营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分散风险和分摊撅失的过程,但在承保的风险中所必须注意的是,这种风险必须是同质风险,这样才能借以科学计算和厘定保险费率。但另一方面,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而人自身的属性又具有多重性。就自然属性而言,其具有从出生到死亡这一系列过程的客观属性;就其社会属性而言,则又有种族、国别、民族、教育程度、环境、收入等等之区别。所以,保险公司在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制定保险费率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如年龄、性别的相同,还应考虑其他一些因素,如健康状况和生活、工作的环境等,并根据这些因素影响的程度,加以考虑保险费率的增减。正是在对这种风险同质性和公平合理经营原则的从无到有,并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中,核保也逐步得以发展。保险商品的价格,其高低应当与保险的成本保持合理的关系。在竞争性的市场上,任何一个保险公司都必须根据过去的经验,订立一套有差别的费率制度,在 对保险危险的程度加以鉴定之后,对特定危险决定适用的合理费率。在良好细致的核保工作中,可以尽可能地克服技术上的限制,不仅做到危险分类分级,而且可以分辨同类危险的程度的不一。
(2)通过核保,提供合理费率,可以维护公平的原则,从而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地位。衡址危险程度,提供适用费率是要达到“同等危险,同等负担;同等费率,同等保障”的投保客户彼此之间的平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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