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理赔服务机构的内容
有时鲜在同一地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一群保险公司,会联合起来设立专门处理理赔案件的机构,美国称之为理赔局。
这些理赔机关通常都在区内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形成一个处理赔付案件的网状组织,每一保险公司只需负担部分经费,而能为自己的客户也为自己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独立的理赔人 这属于一类有专业技术、有经验的独立、合格的第三人机构,是专门处理一种赔偿间题的专业理赔人。
对不去利用理赔机构的保险公司而言,独立的理赔人制度提供了一种现成的解决办法。通常将一张独立理赔人的名单给予投保人,并告知有保险事故发生时,可接洽最近的一个理赔人处理。 对人身保险业务来说,比较适合的是设立专门的理赔部门或是理赔机构,由理赔专家来处理各种赔付案件。
除此以外,人身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无论是通过自己的理赔人员还是通过理赔机构都需要依靠一些中介组织或个人的服务,在他们的帮助下来完成各种保险赔付。这些中介机构和个人主要有: (1)检验机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f故的原因一般都比较复杂,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一般很难对其做出判定,这就需要一个专业的、中立的、权威的检验机构来做出最后的判决。由于检验机构的权威性,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往往作为最终的判决。
除此以外,被保险人的伤亡程度也需要有关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作为最终贻偿的依据。
(2)保险公证行。它是由政府审核批准成立的专门为保险做公证的私人机构,其目的是为在处理保险赔付时使保险双方得到公平的裁决保险公证行也是一种保险中介,但他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没有最终的裁判权,只是为保险理赔工作做出可以作为诉讼依据的证明。公证行按赔款总数的一定比率收取公证费。
(3)律师行。有些保险赔付的解决不能在保险双方中达成一致的协议,这往往最终要诉诸法律来解决,这就不得不需要律师的帮助。这指的是专业的保险律师,由这些律师构成一个民间机构即律师行。在保险赔付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时,律师行就会委派其律师为委托人进行辩护,可以为保险公司服务,也可以为被保险人服务。律师行要为其付出的劳务收取一定的佣金,佣金的最后支付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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