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理赔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分别是什么

人身保险理赔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人身保险公司要保证其保险经营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在理赔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重约宁信 保险人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人权行其义务、承担始偿责任或给付责任的依据,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保险人都应严格遵守,格守信用,既不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范圈也不要惜赔。
实事求是 虽然保险条款对赔偿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实际赔案处理过程中,各种案件形形色色,案发原因也错综复杂。在一些情况下,根据合同条款很难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明确答案,这时既要按条款办事,又要考虑实际情况,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实If求是对不同案件的其体悄况进行其体分析,灵活处理赔案。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保险人还可通融赔付,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本不应由保险人赔付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仍然给予一定的补偿或给付。这种通融赔付不是无原则的送人情”,而是对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灵活运用。在考虑使用通融赔付时必须注意要有利于保险业务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维持保险人的信誉和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同时要适时适度。
主动、迅速、准确、合法 任何拖延赔案处理的行为都会影响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心目中的声誉,从而抑制以后的投保行为。因此理赔人员办理出险案件时要积极主动受理,不推;办理赔案要尽可能地快,不拖延时间,给被保险人带来便利。“准确”和“合法”就是要求理赔人员对保险事故原因调查、定贵定损以及赔偿计算等,力求准确无误,不发生错赔和滥赔现象,同时分清责任,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规有关条款处理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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