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再保险指的是什么

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再保险规划其实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再保险途径的选择,即是合同再保险,还是临时再保险,或是预约再保险。三种方式各有利弊,要视分出公司的业务活动习惯等而定,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情。
另一方面是比较关键的即自留额、分出额的确定问题。以人寿保险为例简要说明应考虑哪些因素。所胃自留额就是分出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和自身的经济状况针对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大小和扳失风险程度而确定的自身所能承担的最高赔偿或给付限额。除法律条文等规定之外,分保人在确定寿险分保自留额时还应注意:(1)分出公司的经济状况和经营状况。
主要包括总准备金在内的总资本规模;2)保费收入水平,可能出现的盈余情况;3)核保人员的核保效率、赔款和管理费用的高低。当然经济情况是考虑问题的主要侧重面。一般的做法是将自留额限制在总资本或总保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之内。由于经济状况各异,各家公司在确定自留额时其最高限额的差距也较大。公司经营规以及其自身的经营方针、业务经验等是主要决定因素。
(2)承保危险状况,也就是保险公司有效契约的保额、数址种类、年龄公布以及地域分布情形、新契约的分布情况等。一般来说,被保险人的签单年龄,保单类型和被保险人种类是其中的主要因素。I)签单年龄是确定自留领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签单年龄在21岁一55岁之间的,自留额可以高些,其危险系数相对要小一些;反之若被保险人签单年龄在56岁一60岁之间,则自留额应适当减少,这一年龄层次上的生命危险较高;而对于签单年龄在10岁一20岁之问的保单,自留领则应进一步减少,因为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尚不完全,意外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更高。
另外这样做的原因也在于投保的被保险人签单年龄在21岁一55岁之问的人数很多,可以保证大数法则正常地发挥,死亡率较为稳定。而10岁一20岁,56岁一60岁之间的签单人数较少,死亡率的稳定程度相对要低,惫味着较大的风险,所以自留额不宜过大。保单类型不同,风险程度也不相同。
一般来说,定期寿险和修正寿险的风险较大,因而自留额应小些;长期寿险或年金保险,风险程度比较小,自留额可以适当提高被保险人,指那些已经承保的具有可保性的被保险人而言,虽然其年龄、身体状况等属于可保范围,也确定了一个与其健康状况基本相适应的保险费率,但是同为被保险人,其身体条件仍然是有区别的,从而对保险人而意味着不同程度的经营危险。被保险人一般又分为标准健体被保人和次体被保人。
对次体被保人,保险人一般是不接受人寿定期保险的,即使是其他类型的保险,也要适当限制保额,提高保费,因为次体被保险人的人身危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确定再保险自留额时,对次体被保险人的保单,自留额要适当减少。
决定了自留额之后,对超过自留额的保险责任就要运用各种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分出给其他的人身保险公司。由于人身保险业务大都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所以在分出的时候,也存在着每年更新式再保险(风险保额再保险)、共同保险等不同方式的选择向题,当然也是各有所长的,依据保险公司的需要而定。还有由哪一家公司充当分出公司的角色,要由双方业务往来以及相关法规决定。我国保险法第102条规定,“保险公司需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第103条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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