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养老保险 最新产品泰康汇享有约养老保险
产品名称:泰康汇享有约(G)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类别:养老保险、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保险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障期限:终身。
最新产品泰康汇享有约养老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且在保证给付期内保证给付。保证给付期指自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开始的20个保单年度。
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的前3个保单年度,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每满3个保单年度,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递增一次,每次增加的金额为3%×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与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且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的继承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与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不是同一人且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前述一次性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数额为:保证给付期内我们应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经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约定领取年龄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为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零。
最新产品泰康汇享有约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并且本合同生效日至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已满10个保单年度,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一次性领取金额,本合同终止。
养老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一次性领取选择权,需要在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30天内行使。
如养老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一次性领取选择权,则视为放弃一次性领取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3条有关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最新产品泰康汇享有约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与领取日: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分为按年领和按月领。由您在投保时选择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可以变更,您可以在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按年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我们每年按本合同2.3条关于养老保险金的约定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年生效对应日。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我们每月按本合同2.3条关于养老保险金的约定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月生效对应日。
按月领取的保险金额=按年领取的保险金额÷11.866。
最新产品泰康汇享有约养老保险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最新产品泰康汇享有约养老保险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如果本合同效力中止,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方式。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编辑:Hello.babycat)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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