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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内容

苏俊栋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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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因此,凡是与人的生命延续或终结以及人的身体键康或健全程度有直接关系的商业保险形式均可称为人身保险。从人身保险的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的生命,是一个抽象概念,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是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的。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其荃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址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生存到期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虽的保险金。因此,凡是与人的生命延续或终结以及人的身体键康或健全程度有直接关系的商业保险形式均可称为人身保险。
从人身保险的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的生命,是一个抽象概念,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是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的。
人的身体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特指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们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的程度人身保险就是将这些作为衡址危险事故发生后受侵害程度的标准,进而确定给付的保险金额,以达到“保险的目的。
(2)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仅是就理论而言,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
(3)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以致死亡、伤害、残疾、丧失工作能力或于保险期满、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文,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4)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贵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人身保险中除医疗等伤害性保险外,一般不存在重复保险、超额赔付以及代位求偿等问题。 可保人身危险 人身保险是人身危险管理中转嫁危险的一种手段。但在人身保险发展过程中,人身危险的普遍性、复杂性往往会与保险的商业性、营利性发生冲突,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人不加选择地满足各种人身危险转嫁的要求,就可能使自己陷入然的。故意行为容易引发道德危险,且发生是可以预知的,不符合保险经营的原则。只要是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报失保险人一律不予以补偿。 对于单个主体无法预知的危险发生及损失程度,保险人可以通过大址的统计资料的分析,找出其发生的规律性,从而将偶然的、不可知的危险损失转化为可预知的费用支出,顺利实现保险经营的全过程。这也就是保险公司“危险池”的概念,即保险人向所有希望转移人身危险的个人和团体收取保险费,将产生于诸如疾病、伤残等特定人身危险的实际经济损失由许多面临相同危险的个人和团体共同分担。
(2)人身危险损失必须是明确的。对于大多数险种而言,可保危险损失在时间和金额上都要求是可以明确界定的,也就是说,保险人必须明确规定保险金领和保险金的给付时间。死亡、疾病、残疾和年老等状态通常是易于识别的,但由此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却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此是通过与被保险人协商、在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规定承保危险发生后保险人负责给付的保险金数额来确定的。
(3)人身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保险是以大数法则作为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的数理基础的。保险人通过收集大量资料,掌握特定人群以往的人身危险损失规律。只有单个或少址标的的危险是不具备此墓础的。因此,单个被保险人的危险发生是无法预测的,我们不可能知道某个人何时死亡、何时残疾或何时需要住院。但对于一组人数足够多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就可以在大量危险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法则较情确地预测死亡概率、伤残概率或住院概率、损失率,编制出生命表。发病率表l或伤残率表,在此基础上进行保险经营,确定保费。
(4)人身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保险承保的人身危险通常是可能会给个人带来重大损失的。如果可能的损失程度是轻微的,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得保障,因为承保轻微损失危险的管理费用很高,从而使得保险成本与危险的潜在损失存在严重的不对称,不具备经济可行性。
只有会导致个人或家庭、团体严重财务困难的人身危险才被认为是可保的。比如,家中有学龄期子女的双职工家庭,如果父母双方有一方因故致残、无法继续工作,就会导致家中收入急剧减少,为了防范这种潜在危险的损失可能,他们可能会购买人身保险。危险的境地。因此,保险人通常将危险划分为可保危险与不可保危险,其中,可保危险才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和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危险。具体来说,可保人 身危险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人身危险的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人身危险发生的偶然性是针对单个危险主体来讲的,指危险的发生与损失程度是不可知的、偶然的,具有随机性。人身危险成为可保危险的必要条件是它的发生与否具有偶然性。同时,人身危险的发生应该是由不可预料的事件所导致,或者是由被保险人非故意引发的事件所导致的。比如,重大疾病的发生往往是难以预料的;人的死亡虽然是必然事件,但由于一个人的死亡时间是不受自己控制的,因而死亡危险的发生时间通常是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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