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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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条款都是单方制定的,而且条款中引用专业术语多,投保人由于无暇或无意深究条款内容,仅是根据自己的需要,顺着保险从业人员引导的路子思考,从大的方面选择投保,而对条款中列明的可保财产、不保财产、保险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往往不去认真阅读、细细分析,等出现意外或出险,到保险公司咨询或索赔时,常常因本人的愿望得不到满足而发生纠纷,形成“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的状况。
错误行为二:投保不足额或超额有些保户为了省几元钱保险费,在投保时,仅投保财产价值的一部分,这种貌似“精明”的选择,却在财产出险后铸成大错。因为根据条款规定,对“不足额投保的财产”按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而另一些保户则是为了多得到保险赔偿,在投保财产保险时,使确定的保险金额大于所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其实,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投保人会白白浪费钱财。在保险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超过部分是无效投保,多缴了保险费,是不必要的浪费,保险公司在定损中,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损失多少赔多少。
错误行为三:出险不通知公司有些投保人虽家中被盗,认为什么时候给保险公司报案也不迟,保险公司都会进行赔偿的,如果投保人这样想就错了。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及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在24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否则可以拒赔”,向投保人发出了拒赔通知。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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