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改革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
缴费年限如何规定参保者退休待遇将受多大影响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对我省本月开始实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新政执行标准进行规范细化。
有关负责人提醒,养老金缴足15年是个坎,达不到缴费年限而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将只能一次性拿到个人账户里的钱,并且单位缴纳的部分保险费也拿不到手,将拨入我省养老基金。
折算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部分。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后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时间,在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不参与计算,也不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提前退休,但按新标准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各种折算工龄均不视同缴费年限。今后,参保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将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规定。
缴足15年可领养老金
新办法实施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每月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则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型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改为缴费满15年计发15%,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缴费越多则享受越多。
5年过渡期养老待遇稳中有升
为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2006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为我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调整过渡期,在此期间,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将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基本养老金发放将按照 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 原则实行,即退休人员按新标准计发养老金低于改革前原有标准的,差额部分一律补齐;若退休人员按新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高于原有标准的,高出部分金额将参照年限不同按比例发放。
按照新办法:2006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加发高出部分的10%;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退休人员,按高出部分的30%加发;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50%加发;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70%加发;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90%加发;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发给。
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年限可延长
按照规定,凡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考虑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且缴费时有中断,难以确保本人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已满15年,因此这类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可自愿申请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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