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应正确投保,购买保险切勿弄虚作假
对于这个购买保险来说的话,我们大家肯定都是会知道的,而现在没有任何一种金融产品能够代替保险的保障功能,保险是所有家庭必不可少的一种理财方式,我们要学会合理选择保险产品,发挥其功用,为幸福家庭保驾护航。很多人为了可以投保自己中意的保险产品,有的信息造假,有的年龄造假,对此,保险专家称这是属于错误的投保行为,容易引起保险纠纷。市面上不乏保险产品,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不是不可能的,贪图利益,和侥幸心理,到最后吃亏的是自己。
我们一起来通过一则具体的案例来了解相关的知识,首先一起来看案例一:郑先生说,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余某向他推荐一款“福如东海”的亲子保险,但该险种要求孩子年龄必须达到6个月,可郑先生的儿子当时出生才3个月。
但余某并不是完全的同意该观点,他还提出了一点自己的意见说,可以先在投保单上把年龄填大一点,等孩子满6个月再改过来,并承诺一定可以改。郑先生就按余某的建议投了该险种。
今年3月,孩子过了半岁,他找到余某要求把孩子的年龄改过来,以免以后产生麻烦,但余某却说不能改了。郑先生于是投诉到公司,要求全额退保。
记者联系了该保险公司客服部后得知,投保时,保单上的年龄必须真实,且不可改动。由于是业务员的失误给客户造成损失,公司将按客户要求全额退保,并再为客户做一份合适的保险计划。
案例二:武汉的施女士打来电话,对其丈夫李先生因投保时隐瞒真实年龄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提出了疑问。
1998年12月,李先生的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缴保险费30元。2000年5月,该单位职工李先生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李先生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岁显然是不真实的。实际上,投保时李先生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于是,保险公司以单位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理由,拒付该笔保险金,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该单位退还了李先生的保险费。
由于年龄在多数人身保险中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不同年龄的人投保同一险种享受的保障以及所缴的保费往往有很大区别,因此,有些消费者为了追求高性价比的保障就选择了虚报年龄,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为了成功投保。有的消费者看中了一款保险产品,但由于受年龄的限制,被保险条款拒之门外。为了能投保,便采取伪造出生证明的方式,继而成功投保。
乍一看,消费者似乎成功地为被保险投保人送上了一份关爱,但是实际上这份保单却存在着隐患。由于被投保人的真实年龄并不满足保单所载明的投保要求,所以一旦发生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以消费者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合同上一般载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公司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这也就是说,一旦保险公司发现消费者的这种做法,那么保险公司随时可以解除这份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与其担惊受怕地被保险公司发现,何不重新选择一份更加合适的险种呢?
为了降低保费。有些消费者为了享受既定的保障,又觉得按真实年龄投保保费太贵,于是铤而走险,故意报低自己的年龄,试图降低投保成本。
对于这类消费者,保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要他们补缴保费和利息或者降低给付比例。
保险合同中往往有这样一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合同约定预期年化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这一条款的存在对于因虚报年龄而少缴了保费的消费者是十分不利的。投保人本来是想要节约保费,没想到最后却要将节约下来的保费全部补齐,同时还要缴利息。如果投保人坚决不愿意补交保费,那么保险公司就会降低给付比例,这样的话被保险人所希望的保障就无法达到。
当然,我们知道以上的这两种情况是非常常见的,但是我们还需要了解的就是除了以上两种较为普遍的情况,虚报年龄的原因还有很多,不过无论哪一种原因,最终的受害者都会是消费者本身。所以为了保障投保人自身的权益,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年龄,遵守保险行业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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