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注意的问题,切不可代办以免引纠纷
不管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都要由本人亲自签名。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需经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这意味着投保人已经阅读并认可保单相关内容,并提出了真实的健康险合同要约,亲自签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代签名会影响到合同的法律效力。
投保单必须是投保人本人亲自签名,但如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可由其监护人代签,但不得由其他人代签。如投保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无法自己签字的,可通过法律程序由其指定的营销员代签。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对费率等因素会精挑细选,而往往忽视了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确认才能有效这一关键要素。《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关于“被保险人须亲自签名确认才能使保单生效”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被保险人的权益,千万不要让业务员代填保单,特别是代签名,否则被保险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也不能由家人为自己在保单上代签名字,以免产生纠纷隐患。
女儿拿着父亲的三十万元,自作主张替父亲买了投资连结保险。父亲得知后到保险公司要求退保并赔偿损失,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双方协商不成上了法庭。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并判令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及按照银行同期存款预期年化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石小姐拿着父亲的存折来到银行办理业务,在店堂内等候时听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便当即以父亲石先生的名义与对方签订了一份投资连结保险《人身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当日,石小姐就将父亲存折上的三十万元汇入了公司指定账户。石先生在得知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要求,但遭到拒绝,石先生遂提出诉讼。
法庭审理时,石先生解释说事前并不知女儿代其投保,将存款交给女儿是让其代为转存到期存款,所以保险合同与保单上都不是自己签的名。公司也承认这一点,但仍坚持合同是有效的。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险账户内余额,同时判决保险对石先生投保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及三十万元保费的利息损失。石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石小姐没有取得投保人石先生的代理权以石先生的名义订立系争保险合同,且合同未经石先生追认,对石先生不发生效力。鉴于系争保险合同为无效,石先生本人没有过错,故可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其所交付的三十万元保险费并赔偿损失。公司履行相应返还义务后可基于连带责任关系另行向石小姐主张权利。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资料和回执必须本人亲笔签字,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可以此拒赔。从法律上讲,代签名的保单是无效保单,需本人签字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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