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保什么?不保什么?
太平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产品介绍
适合人群: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产品特色: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保障律师因执业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太平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保什么?
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太平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不保什么?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
(二)未经被保险律师事务所同意,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三)被保险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四)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帐册、报表等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夺,但经特别约定加保的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八)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九)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十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十二)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十三)火灾、爆炸。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损毁或灭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律师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前任作为一个律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的职业服务中发生的下切疏忽行为、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包括一切侮辱、诽谤以及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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