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井某工厂强制员工购买意外险;专家称非法

收入不高,还被每月在工资内扣除128元购买意外险,这让在沙井某工厂打工的李先生和他的同事们很犯难,李先生质疑这种方式是否合法。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如果公司为了加大对员工的保障力度,而为员工额外投保商业意外保险,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否则就是“好心办坏事”,是不合法的。
从工资内扣款购买意外险
李先生在宝安区沙井一家工厂工作,最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员工购买一份意外保险,称缴款方式是每月在工资内扣除128元。李先生和同事们的收入都不高,所以都不愿意买,“但公司给出的理由冠冕堂皇,称购买商业保险的出发点是为员工的利益着想,万一发生重大事故可以获得一大笔赔偿。”
李先生介绍说,自己所从事的工种又不是高危行业,强制购买意外险是否合法呢?即便自己从事的行业有一定危险性,但公司已经为员工购买了社保,意外险只是一种商业险种,是否有必要购买呢?最重要的是,每月从员工的工资内扣除128元,公司有这个权力吗?
不应以此方式转嫁风险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的黄远伸律师认为,无论员工所属的行业是否为高危行业,用人单位都应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行业是否高危,仅影响工伤保险缴费率的高低。
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及深圳市工伤保险法规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工伤保险费应当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不应由员工承担支付。
黄律师还认为,在已经参保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假如公司为了加大对员工的保障力度,而继续为员工额外投保商业性意外保险,则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如果员工不愿意而强行购买是不合法的。《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社保局: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咨询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我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该公司未经员工同意,以购买意外保险的方式,扣除员工应得的工资,也损害了员工自由支配工资的权利,劳动者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记者 冯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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