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人寿保险要知道条款
保险是一种投资,其实保险最大的含义是保障。当自己和家庭的生活出现不可控的风险时,保险这一道屏障,可以保障家庭的生活质量不被改变。尤其是对丁克家庭来说,两个人的经济保障需要自己积累,未来的生活品质需要自己维持。但外来的疾病、意外风险很可能中断所有的积累、侵蚀原本的资产。所以,千万不能忽视保险这一道家庭经济最后的屏障。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买人寿保险要注意的条款。
首先第一条就是是宽限期条款。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二是复效条款。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三是误报年龄条款。指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
四是受益人条款。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五是自杀条款。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有时候其实保险并不是一张小小的保单,而是一种爱与责任的传递。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不可能是被保险本人,只能是他所爱的人来受益,签一份保单其实是签了一份受法律保护的爱心合同。它能孝顺父母,让长久的保障陪伴幸福晚年;能珍爱妻女,用永恒的呵护给予幸福生活;能关怀朋友,让真挚的情谊常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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