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与购买一份适合自己的人寿险产品
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和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商业性人寿保险正在走进千家万户。不过,琳琅满目的寿险产品经常让人无所适从,如何选择与购买一份适合自己的人寿险产品,成为保险消费者的一个热门话题。
保额估算分两步
保险专家表示,全面的家庭保障规划应包含下列必备险种:意外险、终身寿险、重疾险、医疗险、养老年金险、两全分红险,再加一些投资类保险。其中,意外险和终身寿险的比例应达到总保额的30%-50%,尤其家庭的经济支柱务必购买足够的意外险和终身寿险,以防遭遇不测时影响家庭经济来源。
其中,寿险即人寿保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障对象的险种,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按照业务范围不同,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等类型。
对于投保寿险的保额估算问题,保险专家建议从两步入手:第一步,根据“生命价值法则”计算生命价值。该法则包括三方面:估计被保险人以后的年均收入;确定退休年龄;从年收入中扣除各种税收、保费、生活费等支出后剩余的钱。据此计算,可得出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第二步,考虑家庭需求情况,即一旦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可确保至亲的生活准备金总额。计算方式是将至亲所需生活费、教育费、供养金、对外负债、丧葬费等扣除既有资产,所得缺额作为保额的粗略估算依据。要注意的是,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渠道获得一定补偿,那么确定最终保额时,应适当扣除这部分补偿额,适当降低保险保额。
终身寿险VS定期寿险
按照保障期限划分,人寿保险可分为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两者虽同属寿险阵营,但还是存在明显的不同。
保障期限不同终身寿险的保障期限为终身,被保险人不论因意外还是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均可得到等同甚至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金给付。而定期寿险的保障期限是“人生的一个阶段”,合同到期后已交保费不可拿回,保险期限一般有10年、15年、20年、30年等,或保障到50岁、60岁、70岁等约定年龄。现在市场上还出现了“返还型定期寿险”,作为一种储蓄型险种,投保这一产品的消费者,当保险期限届满时可取保单现金价值超过已支付保费金及利息,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费率差别明显这是因为终身寿险属于可返还已支付保费的储蓄型险种,定期寿险则是消费型险种。以同样是30岁男性投保人、交费期限20年、保额10万元为例,若是定期寿险,每年交纳保费约300元左右。而终身寿险保障达终身,20年中每年要交纳的保费在3000元左右,甚至更高。因此,对于事业刚刚起步的年轻人或收入较少的人群来讲,大多数人并不适合终身寿险,一是其保费较高、保障额度较低,年轻人更需要高保障、低保费的产品来规避身故风险;二是保费的投入也是一种投资,终身寿险的回报率显然偏低,且对被保险人本人无贡献可言。而消费型的定期寿险可以让投保人在家庭责任重大时期,以较低的保费获得最大的保障,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留意五项特有条款
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障对象是人的身体和生命,且期限较长,因此,投保人要注意寿险合同的五项特有条款:
宽限期条款指投保人自首次交纳保费后,一般每次保费到期日起30天或60天内为宽限期。此间交付逾期保费,并不计收利息。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仍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交的当期保费。
复效条款若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保费,且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保单便会失效即中止。但保单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的保单仍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复效。
误报年龄条款指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保险人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
受益人条款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自杀条款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交纳的部分保费;而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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