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给车辆贬值买单,保险的相关动态
赵先生的爱车被撞后,虽然肇事车主赔偿了修车费,然而,被撞车的性能却大不如从前。为此,赵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对该车的损失作出认定并赔偿经济损失。昨天,赵先生告诉记者说,目前丰台区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车主上法院索要贬值费
据赵先生介绍,去年9月6日下午5点,他驾驶广本雅阁小客车被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徐某驾驶的小货车追尾,造成他车辆车尾及车身严重损毁。经交警认定,徐某承担全部责任。赵先生的车随即被送去维修,总共花费了44317元维修费。
赵先生认为,车辆经修理后虽然可以驾驶,但车的各项性能明显降低。在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他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委托专业价格认证部门对该车的贬值费进行鉴定,由徐某和他所在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赔贬值费
在国外,保险公司会承担肇事车主的这笔贬值费。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贬值费,肇事车主不能在支付赔偿金后再向保险公司追偿。目前,在保险公司名目繁多的各项保险险种里,并不包括车辆减值损失这项险。
“整个汽车行业的发展还未达到一定的水平,我们的汽车保险体系也不发达。”北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王先生这样说。
保险公司为何不为汽车的贬值损失买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理赔中心的法学博士张某解释说,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它保护车辆的合理修复和正常的使用,而不是赔偿汽车发生的所有损失。贬值损失应该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责部分。如果保险公司额外增加这项赔偿项目,便与保险补偿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对确定车辆贬值数额方面也很难把握尺度,容易产生争议。比如,测量数据以及当事人的主观心理都会有不同的差异。
张某告诉记者,北京曾有法院判过一些案例,支持了车辆贬值费。考虑到以后会有肇事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此类判决会给保险行业带来的不利因素,因此各保险公司于2003年初对保险条款做了相应的调整,在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条款里都相应增加了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免赔条款的新规定,这也是保险公司的无奈决定。
赔偿协议不要轻易签
北京松涛律师事务所的李进律师却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由第三者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修车费和贬值费,肇事车主在支付赔偿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而张某则认为,直接损失不包括贬值损失,它属于间接损失。
李律师告诉记者说,过去由于公家车比较多,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索赔的案例很少,大多数车主只是修完车就各奔东西,脑中少有车辆“贬值损失”这个概念。近几年,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受损车主起诉到法院索要贬值费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他提醒说,受损车主意识到车辆损坏可能会贬值,一定要保留自己追究对方赔偿责任的权利,不要轻易和对方达成某种赔偿协议。如果事故双方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问题存在异议,只能由索赔方提起民事诉讼,之后由法院指定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具体减值数额的鉴定。受损车主在事故后需拍事故照片,保留汽车修理厂的结算单和事故认定书,以作为法院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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