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怎么买保险,没有行驶证和号牌能否得到保险赔偿
一个城市位于中国的西部。为了发展本地经济,计划于2000年10月1日举办国际商品交易会,邀请国内外众多厂商参加。为了吸引国内外厂商来本地投资,展示城市良好的投资环境,市政府除了努力放宽投资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外,还决定全面更新市内出租车。以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因此,市政府率先与汽车经销商和银行联系,动员出租车公司分期购买桑塔纳一批汽车。车辆在交易会上正式投入使用。
随着商品交易会的临近,这些车辆没有时间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车牌和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经市政府同意和协调,车辆在没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出租车公司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为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和抢险。在保险时,保险公司被告知车辆没有得到驾驶执照和许可证。为配合政府主办的商品贸易洽谈会顺利召开,保险公司在要求投保人及时补办有关手续的情况下,承保了这批车辆。交易会结束后,由于种种原因,车辆一直没有补办有关手续。经过市政府允许,这些车辆依旧正常营运,交通管理部门也没有强制出租车公司及时补办手续。
2001年3月,投保的车辆中有一辆被盗,经公安部门立案侦察,三个月没有查获,被保险人即持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现行保险合同第五条第11项的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认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此认定持有疑义。
[分析]保险公司也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认为虽然保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没有驾驶执照,保险公司也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牌照,发生保险事故的。但是,根据保险业务的具体承保情况,这起保险事故依旧应当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具体的理由如下: 一、这批车辆在没有行驶证、牌号和出租车营运证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允许的,而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同意这批车辆在没有办理有关证照的情况下使用。在行政部门认可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这批车辆具备了投入使用的条件。在此情况下,这批车辆也应当属于具备投保条件的保险标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二、作为投保人的出租车公司并非不想办理有关证照,而是政府有关部门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为投保人办理证照。而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并没有就这批车辆没有相关证照的情况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从保险学原理的最大诚信原则考虑,投保人已经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在没有及时办理有关证照问题上,投保人是没有过错的。三、最重要的是,保险人是知悉这批投保车辆没有办理行驶证、牌号和出租车营运证的,从保险学理论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角度考虑,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经知悉这种情况的存在,依旧承保这批车辆,并且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应当认为已经对这种情况作出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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