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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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傍晚5点左右,嘉绍大桥绍兴方向175公里处发生了一起两车追尾的事故,双方损失均不大,自行开出就近出口接受高速交警的处理。交警认定了事故责任:后车司机李先生因未与同车道的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双方均无异议。
然而,交警在填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发现,前车司机鲍先生提供的交强险保单今年四月份已经到期。鲍先生把自己的车翻了个遍也找不出第二张保单后,才想起当时车辆投保的原委。
原来,今年元旦,鲍先生通过朋友搭桥牵线,从福建一位车主处购买了这辆别克君威。当时,他和老车主去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比较匆忙,只改了身份和车辆信息,而没有改车主的联系方式,导致保险公司业务员联系不上他,且由于两车主是不同省份的人,原来所投保险公司业务员因跨省办理业务不方便,怠于联系新车主。
根据《交强险条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依照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因此,虽然鲍先生的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因为涉嫌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而被交警扣留,并处以近2000元的罚款。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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