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险特别留心生效日期

案例:2月初,家住北京的欧女士花12万元买了辆新车,交车款时为新车投了全车盗抢险、车辆碰撞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当即向保险公司交齐了保险费,办妥了投保手续。适逢周末,欧女士没办法给车子上牌。结果,第二天大清早,欧女士下楼发现原本停在小区附近路边的爱车不见了。
结果:车牌还没拿到,车就丢了,这让郝先生非常懊恼。想着好在有保险,损失还能挽回来。然而,当郝先生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得到的却是一纸“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约定了盗抢险自上牌之日起生效
保险公司的人员指着保单上一条“特别约定条款“解释说,因为该条款已经约定“本保单项目中全车盗抢责任险责任自车辆上牌之日起生效“,而欧女士的车被盗时尚未领取车牌,保单尚未生效,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双方观点:特别约定是不平等“条约“?
叶先生(车主):“特别约定“是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而单方设立的“不平等条约“,它把风险责任完全抛给了车主。而且“特别约定“所规定的保单生效期与保单上“本保单自本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之日起开始生效“的盖章内容相抵触,有误导投保人之嫌。
陈女士(某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员):车主在签单时,如果同意特别约定的内容,那么签名认同;如不同意,可以不签名,不购买该保险,因此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至于“从收到保险费之日起开始生效“,是指除特别约定针对的全车盗抢险之外的其他险种而言,投保人应该明白这种针对性。
提醒:投保时看清附加条款
车险专家提醒:对于办理保险的车主来说,应该在投保前咨询清楚。投保人在最后签单时,可别忘看清这些附加条款,尤其是协议生效日期。同时在收到保险单时特别注意一下在内容上有无限制性的“特别约定“,以免日后维护自己利益时障碍重重。可别像郝先生,因为签单时的一时疏忽,落了个后悔不迭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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