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银行保险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针对不少消费者产生的质疑,记者采访了河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朱永亮。他认为,针对此类纠纷,因为涉及不同金融市场和机构,对普通消费者来说,维权成本太高,所以还是要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来杜绝。就朱教授看来,从的角度讲,其产品本身并不存在对消费者的欺骗问题,公司各种产品的销售、开发都要经过批准,保险公司本身没有问题。而消费者之所以有了上当的感觉,是由于最初对产品的认识有了偏差,不排除代理人为了提升业绩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有所误导。对于如何规避风险,朱教授提醒广大消费者: 购买此类产品时,不应只听销售者一面之词,应详细阅读相关条款,明确产品说明书,别被口头承诺、宣传蒙蔽双眼,从条约上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损失 。
此外,消费者如有意购买此类产品,可提前学习金融保险有关知识,这样在购买任何产品时都会更明白。银行保险是不同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相互整合。在金融合作中,体现出银行与保险公司强强联手、互联互动的特色。如今产品种类繁多,且越来越复杂化,机构以及消费者都有对相关细节误读或忽略的可能,因此应在流程上加强监管,可以设置一些制度,使消费者有机会去认识产品,此外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监管,完全靠自律是不现实的,应靠相关规定对业务人员进行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培训。白纸黑字看明白签字一定要慎重银行、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三者间究竟孰是孰非,记者针对此问题采访了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苑康。苑律师认为,既然保险公司可以在银行内销售保险,则说明其符合相关的规定流程,而存在被欺诈感的消费者也并非毫无过错,没有仔细阅读相关协议,仅凭口头承诺而签字,也必将为自己的草率承担责任。苑律师介绍说,去年遇到的此类情况比较普遍, 尤其是中老年人,他们对于销售人员很信任,并不会在签字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 。苑律师说: 往往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会有一定的过度承诺,但是按照保监会、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正常的保险、理财类产品,原则上是不允许承诺有最低保障的。
但保险公司人员流动性大,所给承诺又存在举证难等情况的存在,难以维权。从销售手段上来讲,不同的保险公司的销售方式不同,不同销售人员销售方式或给的承诺也不同,但从整体角度来讲,这种销售方式往往并没有明确提醒消费者此类属于保险,而非银行储蓄。在没有明确提醒的情况下,又因销售场所为银行,销售人员在着装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身份提示等原因,极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该角度看,保险公司存在着行为失当。产生纠纷的原因大部分是消费者所得收益未达到预期,即未实现购买时销售人员的许诺,但由于承诺并未成文于协议,因此无从维权。因此,苑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无论是在银行还是任何其它场所,购或理财产品时,需要仔细阅读相关协议,以便更好地履行协议,避免口舌之争,保障自己的权益。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会对在银行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在犹豫期内实施电话回访,而存款一般没有电话回访,因此,接到电话回访则说明购买的为保险,投保成功后可在10天犹豫期内免费退保。自我保护要加强 事前学习来预防在银行销售的是否仅是遭人诟病,而没有发展前景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王昆江,王教授介绍说,从市场需求上来看, 一站式 是一种趋势,如果加强监管,银行保险的发展很有前景。
王教授认为,目前针对银行保险的争议很大,主要是由于消费者购买时没有真正认清所购产品。按照保监会或银监会提出的相关要求,在储蓄类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即销售人员应充分解释说明所购买的产品以及购买风险。王教授也曾在银行遇到过被销售银保产品的情况, 我想把相关合同带回家仔细阅读,却遭到了拒绝。 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消费者有怀疑,应该做好事前的预防,如在细节上能反映出销售方在某些方面不规范,应不做交易或少做交易。
任何投资产品都有一定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相关管理,如在大堂内贴出相关警示、说明等方法。从目前能做的工作来看,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所有的产品销售监管应该更到位,另外,金融消费者应该注意自身素质、鉴别能力的提高。从服务模式上看,银行保险的销售并没有更多对消费者的不利之处,毕竟从一个网点可办理两种以上的保险,是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关键是在这个过程中要对消费方有充分的保护,不能存在欺诈,消费方在相对来讲信息比较完整的情况下去做自由选择。但从现在情况来讲,相关工作人员销售过程中,由于自身利益的 激励 ,恐怕会忽略有关于风险的内容,即有关交易至关重要的内容。
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双方达成的承诺均在交流中进行,购买方不会在购买时留取相关证据,因此,消费者需有自我保护意识,问清楚后再做购买决定,不要怕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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