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保险公司 车主要为交通事故赔钱吗?
未买交强险,车主需担责
刘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从化市江浦街与吴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粤A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吴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另查,吴某驾驶的机动车辆的车主为其本人,该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由刘某、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予以采信。由于吴某的车辆没有依法购买交强险,故法院判决吴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刘某赔偿10万多元。
借车人无驾照,车主要清偿
程某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A二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粤B二轮摩托车在从化市街口街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住院治疗330多天后因重型颅脑损伤引起的呼吸衰竭导致抢救无效死亡。另查:罗某是程某驾驶粤A二轮摩托车的车主,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应当知道程某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却出借二轮摩托车给程某驾驶,故罗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对程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结合罗某的过错因素和本案事故的发生原因,法院确定罗某对程某的赔偿责任中的30%承担清偿责任。
车辆有缺陷,指定情形车主需担责
陈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赣A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作出由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查:陈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赣A大型普通客车的车主为付某,该车只投保了交强险。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主付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维护负有保障义务,确保车辆行驶符合安全系数要求。付某将存在缺陷的车辆交给陈某驾驶,且缺陷是造成事故的发生原因,故法院判决付某对陈某的赔偿责任承担40%补充赔偿责任。
未买保险借给他人 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殷某驾驶粤A号大型客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由殷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无事故责任的认定。另查明,殷某所驾的粤A号大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某,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殷某所驾事故车辆未依法购买交强险,且殷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陆某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8万多元应由殷某予以赔偿。王某作为殷某所驾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亦是该车的投保义务人,应依法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却未购买,故对该车发生事故给陆某带来损失,王某应与殷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未保管好车辆,他人开车出事需赔钱
车主叶某平时将摩托车的钥匙放在家中。2014年6月18日,叶某21岁的儿子叶军驾驶该辆二轮摩托车在从化市江埔街与行人华某发生碰撞,造成叶军和华某受伤,后来华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交警部门作出由叶军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华某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某明知叶军无驾驶证,未对车辆和钥匙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叶军驾车外出发生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叶某对儿子叶军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40%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驾驶套牌车,车主或管理人要担责
2015年3月5日,曾某驾驶粤X号中型厢式货车与邓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从化市太平镇发生交通事故。当日,交警部门作出由邓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经查,粤X号中型厢式货车为套牌车辆。
保险公司抗辩认为不应负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据充分,应予支持。最后经法院认定,判决曾某赔偿邓某的损失11万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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