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特别重视团体保险条款的设置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需要尽到相关的义务,才能充分保障团体险作用的发挥。就完善团体险合同订立的问题,浦东法院金融庭庭长王鑫指出,应特别重视团体险条款的设置。保险公司应积极梳理保险条款,对保险合同的条款结构和内容表述进行合理简化,对保险内容,特别是保险期间、投保方式避免作重复矛盾的约定。
王鑫建议,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尽合理全面履行说明的义务。如保险公司可将明确的理赔标准设置为合同附件进行专项释明,要求业务员在与公司订立团体险合同时对保险条款进行口头说明,做到“投保不带疑,理赔不拖沓”;公司在投保团体险时,也应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及相关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提交保险公司审查备案,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举证。
针对保险合同履行中的纠纷,王鑫认为,双方应严格落实合同约定。投保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团体险被保险人名单、缴纳保费、办理理赔。保险公司应该严格保险合同的缔约过程,对于定期提交被保险人名单的,应严格按照约定督促执行,避免倒签现象发生。
对投保公司来说,应该如何选择团体保险的险种、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王鑫特别指出:
首先,选择保险产品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尽量平衡公司和员工的利益。从保险的利益来说,有员工身故、伤残、门诊、住院等多项具体利益。
其中,员工因意外身故、伤残的保险更多是分担了公司的风险,而员工门诊、住院、重大疾病等更多的是保障员工个人的利益。在选择团体保险的产品时,应将这两方面的利益全都考虑进去。特别是一些高风险的行业,团体保险的产品更要全面一些。
其次,在选择团体保险险种时既要考虑行业特性和工作内容,也要考虑公司人员组成的具体情况。如以销售人员或其他需要经常外出的员工为主的,可以优先考虑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而如果是以办公人员为主的单位,则可以优先选择团体医疗保险和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再者,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应多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清楚保险产品的条款,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关手续。如果在投保及理赔的过程中,投保公司不够谨慎,而保险公司也没有进行一定的审查,就容易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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