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后身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负责?
关于带病投保是我们经常会讲述的话题,小编在文中也时常强调,在投保的时候。要仔细阅读健康告知中询问到的疾病内容,一定要做到如实填写。在保险理赔中,健康告知经常会引起各种理赔纠纷,今天讲述的也是未如实健康告知引起的理赔纠纷案例。
01保险案例
2018年1月30日,李某在银行贷款的时候,被推荐购买意外伤害险,附加疾病身故及全残保障。于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李某妻子在手机上操作购买
2018年2月14日,李某因肝硬化抢救无效导致身故。在处理完李某的事情之后,2月23日,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从2015年起,李某因脂肪肝、糖尿病等疾病在医院定期就医,从2015年到2018年,李某先后住院医治过5次,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健康告知拒赔
最后,保险公司支付适当保险金调解结案。
02案例分析
(1)涉及到的健康告知问题,其实昨天的文章也有详细讲述过,这里不再赘述,总结一点的是:对于已经知道的疾病如实填写,如果不予承保可选择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尽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保障,对于未知的或者没有询问的疾病可以不做补充。
(2)带病投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骗保,若是查到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有30天或两年可以核查情况,若在此期间内对投保人告知的被保险人的情况不作核查,这样导致的过错不应投保人承担,而案例中正是利用了这一点。
(3)保险费率计算过程中,身体有疾病和健康,发病率不同,所以费率制定也不同,对于很多人“有病才去买保险”,这样带病投保并获得理赔,在一定程度上占用的是健康人士的资源,虽然多数会理赔,但也不应有侥幸心理,带病投保不可取,保险越早配置越好
以上是今天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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