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议应该如何解决?
大多数时候保险的赔偿事项都会产生一定的争议,至于财产保险合同因为相对条例清楚些,但也避免不了合同在实行的过程中产生争议。比如说投保人认为自己是没有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就很有可能理解为未及时理赔或者拒赔。那么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议应当如何解决呢?
那财产保险合同为什么会产生争议呢?一方面和保险合同和业务的性质有关,另一方面和销售过程的实际操作的情况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的履行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很少会发生投保交清保险费后,第二天保险公司就支付保险金的情况。那么在较长的保险期限里,保险标的本身的情况、所在的环境等等因素会发生较大变化。而且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合同双方总是力图为自己谋求较大利益,就容易产生纠纷。
在争议的处理方式方面,比较常见的方式大致上分为这几种情况:
1.书面约定的内容与口头约定不致时,以书面内容为准;
2.当保险单中的内容与投保单或其他合同形式中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保险单的内容为准;
3.特约条款的内容与基本条款不致时,应以特约条款为准;
4.当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不同方式记载且内容相抵触时,批注优于原文、后用电脑打字补充的优于提前印刷的、手写的优于打字的。
对于同一条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时候怎么办呢?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当然,如果能够尽量不出现争议就更好了。为了避免争议的出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面应该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保险人或者保险销售人员应该充分、准确、完整的解释好保险合同的内容。投保人也应该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避免认知上的误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双方应该认真准确的判断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客观公正的评估损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合理的索赔,保险人这边做到不惜赔、不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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