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变更工伤保险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注意什么
北京市工伤保险的变更与注销程序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在发生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清算、兼(合)并或发生分立的,应于30日内持上级审批文件到当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缴拨变更或注销手续。
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理申报、缴拨程序
一、参统范围及申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行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企业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统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上一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及复印件;
5、进行工伤职工登记的企业,应另行出具: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劳动鉴定表》;
(3)《工伤待遇审批表》;
(4)《工伤证》。
二、办理参统手续:
1、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企业签定《北京市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协议书》。
2、企业填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并由区、县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企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
3、企业应依据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工伤证》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三、核定缴费基数时间: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于每年3月15日至3月底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核定时,需携带上报统计部门的上年度《劳动情况表》,填写《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作为新一年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
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企业,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平均工;资后,确定企业月缴费基数。
四、工伤保险费的收缴:
1、按照已审定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企业于每月5日前填报《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并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2、每月10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收缴月报表》审核汇总后,同软盘一并报市社保中心。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方式,进行结算。征缴企业的工伤保险费。
4、每月22日,市社保中心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7日转入市财政专户。
五、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1、工伤保险待遇为次月支付:有工伤职工待遇支付行为的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并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工伤职工数据库核对后,作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2、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总额超过5万元的需经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复审同意后,填入《支付月报表》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后予以拨付。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企业报送的《支付月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经区、县财政局社保经办部门审核盖章后,将汇总的《支付月报表》及软盘一并报送市社保中心,经市社保中心审核汇总后,填写《支付月报表》,于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于当月30日前,将本市支付企业工伤职工的保险基金,拨付到市社保中心。
5、市社保中心于次月2日拨付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6、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拨付到企业。企业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六、单位成立、变更与注销:
1、新成立的单位,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手续,并按上述办法申报缴纳工伤保险手续。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在发生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清算、兼(合)并或发生分立的,应于30日内持上级审批文件到当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缴拨变更或注销手续。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的变更与注销程序是什么的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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