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生育险有哪些特点,生育保险的特点
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在怀孕、生育的女职工暂时停止工作时,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照顾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产假福利、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工作能力。欲了解女性生育保险的特点,请参阅以下介绍。
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
目前,中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原劳动部在总结各地生育保险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4年12月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试行,至今已有近20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全国有31个省(区、市)已经出台了生育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省(区、市)生育保险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
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对生育保险适用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和监督、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征求意见和修改完成后,《生育保险办法》即将施行,《生育保险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劳动部1994年12月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生育保险的特点
保险对象的特定性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的医疗保健以预防保健为主,必要的短期医疗为辅。孕产期的医疗保健主要是对这些生理机能变化进行观察,提供保护,预防发生不测。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产假有固定要求。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
生育保险金具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补贴一般是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此外,在我国,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被保险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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