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金领取标准是怎样的,上海失业金怎么领取
目前,失业保险已经是非常普及了,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保障。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人社发〔2013〕17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主要标准汇总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累计付款期超过1年但少于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85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08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5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5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具备的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三、可申领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办妥失业、求职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但缴费年限不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2、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四、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
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上年全市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4%,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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