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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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事业单位从一个计划区转移到另一个计划区,失业人员从一个计划区转移到另一个计划区,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要了解更多有关失业保险转移过程的信息,请参见下面的介绍。
根据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在跨统筹地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转移前,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在跨过总体规划区之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和失业人员不得因转移、流动而终止失业保险关系,否则将损害其合法权益。
单位转移、失业人员流动后,原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迁入统筹地区,流动地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继续保持失业保险关系。
(一)失业保险转移的政策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二)失业保险转移的办理程序
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三)失业保险转移的办理时限
受理当日内办结。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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