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能否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参加
如何支付医疗保险费?
(一)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由被保险人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缴费比例等级由被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选择:
1、按规定比例支付
2、按6%的比例支付。
以城镇个人身份选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档次一经选定,5年内不再变动。
(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数额,按照《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确定。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核定,按季或按年征收。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核定和征收。按季、按年征收的医疗保险费要在季初或年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缴纳。
(四)实施范围中,第(三)项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第(一)、(二)和(四)项范围的人员,按照6%比例缴费的4%部分和按照《条例》规定比率缴费应由单位或雇主缴纳的部分,可由个人垫付,个人有权要求单位或雇主补偿。
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镇个人按照不同的缴费档次,分别享受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按照《条例》规定比例缴费的,享受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支付的待遇;
2、按照6%比例缴纳的,2%计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4%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帐户,享受其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规定缴纳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个人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一定时间后方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帐户及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缴费满6个月方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20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1000元;
3、缴费满1年以上的,按《条例》、《细则》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以城镇个人身份参保前已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1年以上且未中断过缴费的,按本办法缴费后,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以城镇个人身份参保后未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以城镇个人身份参保后中断缴费时间累计在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欠缴期间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金额不超过补缴医疗保险费数额的2倍;
2、参保后中断缴费累计3个月以上的,视为停保,不再补缴;
3、停保后再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的办法办理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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