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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死亡距发病超过48小时能不能算工伤,工伤保险承保范围

显嗣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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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由于死亡距离发病时间超过48小时,不能算工伤。那么,昌某10月24日下午在手术室里晕倒,12月2日因医治无效死亡,就大大超出了“48小时”之限。对此,笔者以为,工伤“48小时”之限,其初衷是本在工伤的简单定义上,通过《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人性化的延伸,但同时也留下了经不起推敲的漏洞。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把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列入工伤,显然比工伤的原本定义更人性化。因此,笔者认为,工伤“48小时”问题不应在具体时间内得到回答,而应争取在工伤认定中修改相关规定。

10月24日下午,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昌某在手术室晕倒,12月2日,昌某因治疗无效死亡,同事们证实,他病前压力很大。”由于死亡距离发病时间超过48小时,不能算工伤。

专家确定的工伤标准是什么

对工伤“48小时”限值的查询,实际上已经从原来的工伤定义扩展到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的定义非常明确。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因有害因素和职业病造成的伤害。以此,昌某在手术室里晕倒,因医治无效死亡,又有其同事证实,他在病倒前承受了极大的工作压力,就应该认定工伤。但是,要认定工伤,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但《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里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那么,昌某10月24日下午在手术室里晕倒,12月2日因医治无效死亡,就大大超出了“48小时”之限。结果也可想而知了。

然而,关于工伤“48小时”之问,又确实不是一个时间问题。即使延长到96小时,对照昌某的情况,还是无法为他争取到应有的利益。对此,笔者以为,工伤“48小时”之限,其初衷是本在工伤的简单定义上,通过《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人性化的延伸,但同时也留下了经不起推敲的漏洞。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把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列入工伤,显然比工伤的原本定义更人性化。然而,在这个基础上加上“48小时”的时间限制,虽然加强了可操作性,但却失去了科学性。

道理很简单,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列入工伤,已经超出了与职业活动有关的工伤基本属性,体现的是有工作单位的劳动者的福利水平。那么,在突发疾病和死亡之间,“48小时”的时限有什么科学依据呢?在没有实行安乐死的现行法律下,延长一个垂危病人的生命,是家属和医院的共同心愿,作为涉事单位也应如此。那么,由于“48小时”的时间限制,在牵涉到的利益面前,家属和单位必然面临情与法的碰撞。而这种残酷的抉择,无疑已经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人性化延伸背道而驰。

因此,笔者认为,工伤“48小时”问题不应在具体时间内得到回答,而应争取在工伤认定中修改相关规定。比如,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界定是否属于工伤。这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不存争议的;而对涉及后续抢救过程的,只要是持续不断的、必要的,就不应该设置时间限制。这不仅是对生命的尊重,而且可以避免因利害关系,家属和单位做出有违道德甚至法律的事来。现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可以算工伤了,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的意外,怎么可以对结果做时间上的限制呢?当然,同时还应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不能把负担全部压在企业和单位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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