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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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被公共汽车撞伤了,在治疗期间,使用了一些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物,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上述费用。近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保险公司在强制交通保险部分的抗辩,同时支持保险公司在三责任保险部分的抗辩。
1月19日,德兴客运公司邹某司机在南昌高新区马驹镇开公共汽车时,撞伤了路人魏某,造成9级残疾。事后,魏某向法院起诉了客运公司和被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在审理案件中,法院通过司法鉴定,认为魏某的治疗用药基本合理,但治疗用药共计2.6万元以上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为此以涉案交强险、三责险合同均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为由,拒绝赔偿魏某上述未列入医保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交强险属强制险,且交强险条例并未规定保险人须按照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故法院不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的拒赔抗辩。三责险属商业险,赔偿责任来自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合同约定,故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未足额赔付的非医保费用,可以不在三责险中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决定,保险公司在强制交通保险范围内赔偿魏某72000元以上,三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魏某46000元以上,旅客运输保险范围内赔偿魏某67000元以上。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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