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缴费基数可由公司与职工约定吗
老刘的公司与员工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合同期满后,公司不想再续,老刘在失望之余提到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要求公司补偿。公司则认为,既然是双方约定好的,就不存在问题。
用工资拆分来降低社保基数
某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资拆分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由于奖金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员工每月工资收入变化较大。
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员工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员工老刘想到少扣点社保自己还能多些钱,而且不想因此放弃了到该公司工作的机会,因此同意了公司的做法。
三年后,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老刘心存失望。于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老刘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希望公司予以补偿。公司表示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有约定,公司按约定为刘先生缴费不存在问题,对刘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社保基数如何确定
目前全国的社保基数确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保险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一种是被保险人“当月工资”,然后根据上下限截取后核定(上下限一般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这里的工资统计口径,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总额。
统计局[1990]1号令规定,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项。”所以简单拆分工资结构,只按其中某部分工资来核定社保基数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任意约定基数的做法更是行不通。
这里提醒各位人力资源从业者,人工成本的控制是个综合性的问题,仅仅单纯地靠降低社保基数来压低成本的做法既有风险也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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