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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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是平邑县一家公司的工人。1997年11月,马某退休了,退休前的医疗费用由公司支付。从2000年4月到2009年11月,马某医院总共47天的住院费用为12067.6元,没有得到补偿。最近,马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用。
公司认为马某已经退休,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他的医疗费用报销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劳动争议。他的申请应该被驳回。
听证会后,仲裁委员会认定,马某虽已退休,但退休前的医疗费用由公司支付。在没有医疗保险的情况下,马某的医疗费用仍然由公司承担。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96号)规定,职工退休后虽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退休前在原用人单位履行的劳动义务是退休后享受医疗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因此,在目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仍由本单位支出的情况下,退休人员向本单位追索医疗费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条也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另外,《劳动法》第7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综上所述,仲裁委应当受理该案。因公司未参加医疗保险造成马某的医疗费无法及时报销,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应承担责任,马某有权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经仲裁,公司支付了马某的医疗费。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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