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怎么办,保单该如何处理更有利?
很多市民在离婚的时候往往情绪都非常的激动,他们可能都没有注意到一个问题,离婚后,原来的夫妻结合连带保险怎么办?最近,马女士遇到了这个问题并要求帮助。她和丈夫不准备离婚,因为他们的感情。在检查家庭财产时,马女士认为结婚后,她丈夫给她投了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她的丈夫。现在她已经付了五年的钱了。保险费已经付了60000元。现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40000元。如何划分?另外,汽车保险是以她丈夫的名义投保的,但是离婚后,汽车属于马女士。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项政策?
有关人士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离婚案件,分析具体问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分保费;二是分保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现在退保,保单的现金价值只能退到40000元,这是不经济的。建议夫妻双方协商,将保险单支付的资格和义务转让给其中一方,并向保险公司办理书面修改手续。如保单由马女士持有,由她继续缴费,这样一来,保单会继续有效,并且不会因退保而遭受较大损失。
尽管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但因为保费数额是确定的,所以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分割当事人所缴保费是比较合理的。以马女士的该份人身保险为例,现在已经缴了5年的保险费,共6万元,在分割时,可以由被保险人持有该份保险,同时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费,即可由马女士给付丈夫三万元的费用,马女士持有保单,并及时对受益人进行更改。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退保后分割保单现金价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
还是以上述马女士的例子为例,如缴纳了5年的人身保险,保费共计6万元的保险费,而离婚时的现金价值为4万元,马女士可将此份保单退保,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2万元。
有的夫妻通常指定对方为受益人,但在离婚时却忘记对保单进行分割或变更受益人,在将来出险后理赔时会出现什么情况?专家认为,对于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假使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受益人仍有权获得保险金。假使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所以,夫妻离异时,保险公司将在保单持续有效的前提下,依照风险发生时保单受益人变更的情况做出理赔决定,这种预期利益(理赔)通常不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在出现财产分割时不应将理赔保险金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离婚后,私家车将被分配给马女士的名字。但是我们还需要了解情况的就是由于私家车保险单上写着她丈夫的名字,建议马女士及时办理保险单划拨手续,将投保人改为个人。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偿。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