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单位没为员工办医保;怎么处理,法院判赔付7000元
王先生,一个公民(不是他的真名),两年前与一家大酒店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工作合同,在酒店当保安。去年九月,王先生的合同到期,他改变了他的工作单位。十月,他开始支付五的保险和一笔退休金。但是天有不测风云,11月王先生突然被查出患有癌症,紧急住院治疗,一个月就花了医药费7万多元。本来王先生以为自己参加了医保,可以到相关部门报销,但是当王先生拿着医药费单据去报销时被告知,自己从10月才开始参加医保,报销要隔月生效。这就是说,王先生12月份之后生病的医药费,才可以拿到医保去报销,这让本来家境就不是很宽裕的王先生家一下子陷入了困境。
报销部告诉王先生,大家在投保医疗保险的时候需要了解保险续保的问题,如果医疗保险中断超过三个月,他就不能得到报销。王先生在原来的旅馆工作时,旅馆没有给他医疗保险。因此,王先生的医疗保险在10月份申报,11月份转账。他只有在十二月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以新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什么原来的旅馆没有支付最基本的医疗保险?王先生和他的家人去了原来的酒店谈论此事。然而,当我们来到我们工作的酒店时,酒店说它过去使用过医疗补偿制度,王先生在原单位工作时也享受过医疗补偿待遇。现在王先生已经从自己酒店离职,供职于新单位,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该与本单位无关。吃了闭门羹之后,王先生无奈,向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希望原单位能承担自己在11月份产生的全部医药费用。
在了解本案案情之后,负责本案的张律师先和王先生进行了深度沟通。张律师告诉王先生,对于未参保人员的所有看病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全额赔偿,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她首先要取证,明确原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而这个数额,和王先生期望的全部7万元的医疗费用可能会有差距,而这个观点也得到了王先生的理解。此后,张律师多次走访医保结算部门,请求医保结算中心按照办理医保情形将王先生已经支付的医药费进行核算,确定哪些可以由医保中心支付,哪些应当由个人承担。最终经过医保部门的结算,如果王先生原来供职的酒店帮王先生交了医保,那么医保可以承担王先生的治疗费在5万元左右。在得到这样的核算结果之后,张律师帮王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承担医保负担的那部分治疗费。
该案起诉后,酒店认为,本单位实行职工医疗由单位报销的制度,且报销比例高于医保比例。王先生是本单位职工时,已享受该待遇,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到新单位就业后,医疗费报销问题与本单位无关。双方各执一词,开庭多次无法达成共识,最终经过调解,酒店一次性付给王先生7000元,了结此案,而王先生最终也同意了。
律师观点
签工作合同要注重维权
本案以7000元赔偿和解告终,张律师认为勉强可以接受,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取代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医疗保险。这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在这点上,王先生原先供职的酒店存在明显过错。但是由于王先生之前没有在意企业是否确实为自己缴纳医保,所以在离职之后,又突发疾病,想维权也就存在了一定难度。
虽然酒店在此案中为员工办理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但它毕竟不能取代法定的社会医疗保险。无论企业受到怎样的待遇,都不具有社会医疗保险所特有的可持续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用人单位为减少成本,不参加社会保险,一旦职工患病无法享受医保待遇,其损失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张律师提醒市民今后签署工作合同时,要注意维权:医保、社保等国家强制保险,合同中一定要注明,然后还要详细了解企业为自己缴纳的情况。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