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摔下二楼受伤怎么处理?获赔6万
小阳最近发生了一个比较不幸的意外,在他青岛的一所中学读书。在2007年4月的休息时间,老师安排他擦黑板。当粉笔灰从窗子里倒出来时,黑板擦到窗外的平台上,他踩着凳子跳到站台上捡起粉笔灰。出乎意料的是,他从二楼的窗户掉了下来。两次入院治疗共花费了3.8万余元费用,后鉴定其两处骨折的伤残等级都达到了九级。
这孩子上学很好,但他却跌倒了。如此年轻的残疾对未来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他的父母从安丘来青海工作,在蔬菜批发市场做生意很困难,出了这样的事交医疗费就花了不少,幸亏孩子投了保险拿到了2万多元的理赔。他们认为学校应该为此事负责,遂将青岛某中学告上法庭。
在李仓法院一审中,学校建议小阳落下的教室阳台的净高度为90cm,符合住宅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然而,父亲并不认为窗户高到足以表明学校没有责任。班里的不少同学经常冒险从窗口跳到阳台上捡物品,这些孩子都是未成年人,校方对这种危险行为不加以引导,来避免险情的发生,才最终导致小阳摔伤这样严重的后果。
校方辩驳说:小阳出事时已年满14周岁,对于从二楼窗口跳到平台上可能存在的危险,应该有一定的预见性,可仍冒险行事,最后发生不幸,小阳和其监护人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李沧法院一审时认为小阳作为未成年人,出现这种事情,校方和其父母都应担责,遂判决校方承担50%的责任。由于保险公司已赔偿2万余元的医疗费,剩余1.5万余元的医疗费,校方承担50% ,赔偿7000余元。另外,校方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4.9万余元。针对小阳家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小阳虽因伤遭受身心痛苦,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支持。
一审宣判后,小阳及家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于某认为:在计算医疗费时,不应该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费用,保险公司给予理赔是因为小阳投了意外伤害保险,这与学校没有关系。另外,一审法院不支持精神抚慰金,也是不正确的。
经审理,市中级法院认定该校是小阳摔倒的罪魁祸首,因此无法通过保险公司分担责任。因此,最近几天,这个案件被修改了:学校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决定赔偿超过110000元的医疗费用,目前尚无精神抚慰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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