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建筑设计不规范,保险公司是否应免责
2007年7月,一家公司租用一家工厂进行仓储。2007年8月5日,某保险公司在派出人员对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检查后,与仓储运输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综合保险。第五条保险责任条约规定,因雷击、龙卷风、雪灾、山体滑坡,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008年2月,上海发生了特大降雪。降雪量为11.9mm,积雪深度8cm,最大风速6cm,储运公司6个仓库受损倒塌。事故发生后,储运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随后,保险公司对仓储运输公司仓库的损坏及其原因进行了现场调查和评估,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整个仓库没有隔墙固定。仓储倒塌的原因是仓储材料选择不经过设计和计算,不属于保险责任。
2008年6月,仓储运输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仓库损失和清理场地的费用21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储运公司的倒塌是建筑本身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要求驳回储运公司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储运公司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派人至现场查验储运仓库的现实情况,并未提出储运仓库的建筑设计不合规范,在明知储运仓库存有建筑瑕疵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决定投保应视为保险公司对储运仓库现状的认可,与仓储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才提出储运仓库设计不合格的抗辩,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如果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则势必使投保人陷于不公平境遇。为此,申请人储运公司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仓库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保险公司应否免责?
这涉及保险法上一个重要的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保险实务,主要目的是矫正保险合同订立双方的实力不均衡状态,避免保险人滥用权力或保证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出现。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任意放弃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从保险实践看,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约束的是保险人。
我国《保险法》尚未明确确立弃权规则和禁止反言规则,但近年来的保险诉讼司法实践中,投保人、被保险人越来越重视利用弃权规则和禁止反言规则,来维护自身的合同利益,很大程度上也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知道仓储建筑的设计存在缺陷,但是当保险合同签订时,它没有如实告知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并向仓储运输公司索赔。有压力的根据弃权与禁止反悔原则,本案应当认定保险公司放弃了相应的抗辩权,事后无悔改权,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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