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酒后溺水身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12万
熊某掉进了南沟,死了。在他去世前,他的公司为所有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公司饱受醉酒之苦,拒绝支付。经过两次庭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熊一家12万元。熊某原来是某机械厂的工人。2009年12月18日,酒后的他站在南渠边,看到有民警走过来,不知怎么回事,他向后退了几步,一下退到南渠,刚好那段南渠的护栏不高,身高约一米七的他,就掉进了南渠。
不久,熊消失在水中。太晚了,警察和其他人救不了他。几个小时后,熊的尸体被打捞上来。随后,保安大队发布的治安动态显示,熊看到有人过来,立即站了起来,因为他靠近南运河护栏,不小心滑落南运河。由于南运河超过2米深,他很快沉入水中。目击者王先生告诉警方,熊本人因为离河太近而摔倒了。太晚了,警察赶不上他。
熊先生的家人被告知,公司为员工投保了12万元的集体意外伤害保险。熊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12万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拒绝了,理由是:熊某是酒后掉进南渠的,而当初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酒后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
无奈之下,熊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和儿女等5人,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告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2万元的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万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机械厂签订的人身意外团体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确认。
虽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受酒精的影响有约定,但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属格式条款,在保险双方对受酒精的影响的理解产生分歧时,保险公司对受酒精的影响的条款解释不是惟一依据,应结合合同条款、案件事实及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
从该条款的字面意思来看,应当理解成被保险人受酒精的直接影响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另外,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在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也应作出有利于熊先生等人的解释。
虽然可以确认死者熊去世前喝醉了,但是他直接因为喝醉而溺水的事实并不明显,也不能确定。此外,《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规定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具有效力。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只能表明其已提请投保人注意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但不能证明其已经将何为受酒精影响、被保险人在多大程度上受酒精影响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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