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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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与邻居发生争吵之后引发身体冲突,杜女士将邻居徐女士带到法院,徐女士要求支付1万元以上的医疗费。在审判过程中,杜女士向外科急诊部门提交了相关材料。但是,骨科的相关检查报告和处方被列为病例外的名称。杜女士对此解释称,因医院挂号困难,所以借用了朋友的身份证、社保卡进行就诊,以致骨科的相关检查报告、处方等均显示为他人姓名。
庭审后,法院认为徐和杜女士因言语不和而发生肢体冲突,徐应负责对杜某在其过错范围内的赔偿。对于手术治疗的一部分,徐应承担超过1000元的合理费用实际发生在这一部分,因为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诊断报告符合他们之间的冲突。但骨科就诊的相关检查及治疗费用8000余元,杜女士虽称是为方便就诊而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就诊,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对该部分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论:被采访的律师说,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提供证据是最基本的证明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杜女士主张,由于徐的身体受伤,应该为徐的医疗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杜女士应该证明徐女士的身体伤害是由徐女士的伤害造成的,并且相应的医疗行为造成了一定数量的医疗费用。在杜女士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中,骨科部分的8000余元票据显示为案外他人姓名,无证据佐证该票据的发生与杜女士就医的关联性,杜女士就骨科票据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对杜某的主张不予采信。
医疗费用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重要依据。患者在就医时应携带自己的医疗卡和身份证。不得随意借用他人证件,在就医后妥善保管诊断证明、化验报告、处方、医疗文件,以便追索赔偿或者要求赔偿。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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