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投重疾险有30天的观察期?重疾险观察室介绍

问题: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后第一次生病,被诊断为患有附加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30天存活,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那么我想问一下,在保护范围内已经确认了严重的疾病,为什么投保人还要等待额外的30天来支付存活率?这不是投保人最需要及时处理的时间吗?为什么被保险人再耽搁30天来加重病情,因为他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和治疗?对被保险人来说,这岂不是太残忍了吗?
满意答案: 1、不同的条款和不同的疾病协议是不同的,有些条款是30天,有些是28天,有些是10周,有些是180天;2、大病保险和人寿保险精算依据不同,根据不同病情的严重疾病,对应不同的死亡率,也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即不同。付款条件是不同的。 3、赔付对象不同:对于确诊重疾后迅速死亡的,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身故保险金给其受益人,对于确诊重疾后生存到约定时间的,保险公司赔偿给被保险人自己; 4、我个人认为(不一定准确),可能保险公司等待过了一定的时间,以检验该诊断的准确性,避免临床医生匆忙诊断之下会有误诊,从而导致保险公司误赔的现象。另外,也是为了避免个别医生和个别客户之间有不正当的行为而骗保,一般情况下,确诊重大疾病后必然要进行针对性的治疗,如果30天或者更久都没有进行针对性的治疗的话,那么骗保的嫌疑就很大了。 5、凡事有利就必有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的;另外保险公司并不是接到保险申请就得立马赔钱的,对于重大疾病理赔申请多数需要调查后才作出结论的,所以很少有像你提问的29天、31天那么巧的事的; 6、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的病人在确诊重大疾病后都能生存30天的,只有很少的重疾客户在确诊30天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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