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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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一家保险公司违规与他人签订保险合同担保买车,结果到期后不得不垫付购车款。双方对簿公堂后,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本身有一定的过错。虽经调解购车人同意支付所欠车款,但是保险公司却赔上了4000多元的诉讼费。
2003年3月5日,李某以向银行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汽车。同时,他与省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李某不能按期支付车款,由保险公司支付。但保险公司没有向李某开具保单,而是仅交付了收款凭证。到期后李某没有付清车款,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了车款。当保险公司向李某要求偿还代他支付的车款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于2005年5月21日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本息124578.23元,赔偿经济损失4267元,并由李某承担诉讼费。
保险公司诉称,李某贷款购车后未按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与李某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某银行支付了李某所欠本息124578.23元,现李某应偿还本息。李某认为,保险公司和他签的是保险合同,而不是担保合同,所以应按保险法有关规定履行,而不是按担保法的规定。他已经支付了保费,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担保合同,因此李某应当偿还保险公司车款及利息。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没有为个人担保买车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答应偿还所欠保险公司车款本息,保险公司放弃了索赔的诉讼请求,并主动承担了诉讼费共计4254元。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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