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被告李驾驶一辆车与王驾驶的两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撞了,变成了行人。根据交警部门,李承担了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李某和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分别在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张某伤愈出院后将李某、王某及A、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合计3万元。
两种保险公司的赔偿比例是由原告的索赔决定的,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两个保险公司的比例取决于被保险车辆投保的驾车者的责任率,即A保险公司承担9000元,B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承担21000元。
第二个观点是,两个保险公司应根据各自的赔偿限额的比例确定赔偿数额,即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各自承担15000元。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由交强险责任限额确定的,与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及责任大小并无任何联系。交强险主要特征就是体现在的强制性上,所以说,保险公司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划分不是以侵权人的过错行为程度为标准的,其承担的基础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从立法的角度看,保险的核心目的是在事故发生后给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损害,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当然,它也分担被保险人的责任。可以推断出,只有在事故当事机动车方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未用完之后,机动车驾驶人才需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欲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确定在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各自交强险赔偿限额比例确定对第三人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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