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撞“自家车”;保险公司怎么赔

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12年2月,为了方便爱人接送小孩,身为有车一族的周先生家里添置了第二辆车(以下简称“新车”)。两辆车均投保了车损险、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由于操作不熟练,一次妻子在倒车出车库时,错将油门当刹车,方向也没把握好,撞上了停在旁边的家里的旧车,造成新车左后大灯损毁、保险杆移位,旧车右后侧门凹陷。夫妻俩立即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报了事故,并在第二天一早就来到保险公司快速处理中心办理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却告知周先生,由于两辆车同在其名下,所以这种“自家车”撞“自家车”的事故,保险公司只能就负全责的新车损失部分进行理赔,而无责的旧车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拒绝赔偿。周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旧车的损失。
【案例二】
刘先生名下有两辆面包车,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上了保险。前不久,刘先生和另一名司机分别驾驶这两辆车回京,途中突遇一条大狗窜上路面,在前面的刘先生急刹车,后面的那辆面包车躲闪不及,导致追尾。当时,刘先生拨打电话报警,随后办理了快速处理协议书,协议书中表明,后车负全责,前车无责任。日前,刘先生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也遇到了难题。保险公司告知刘先生,因两辆车的车主是同一人,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况不予理赔。保险公司这样做的理由是:该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方面第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财产的损失”不在理赔范围内。
核心提示:
由过失或意外引发的自家车撞自家车案件中,有责车辆的损失由本车车损险予以赔付,无责车辆的损失可由自身车损险以及有责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予以赔偿。如是故意制造的事故,保险公司仅赔偿人身损害,对财产损失是不赔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如何界定同一人名下的不同车辆相撞,被撞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强制保险“第三者”范畴;
二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财产的损失不在理赔范围内”这一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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