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抢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客户资料:王先生,35岁,深圳某教育局职员,月收入8000元。
【案例回顾】:王先生给自己的爱车:桑塔纳SVW7180CEi投保盗抢险。登记日期:2003年6月1日。保险期限:2004年6月12日-2005年3月31日。使用条款:机动车辆险综合险条款(2004版)。投保险别:车损险、三者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上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险。其中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110133元。使用性质:行政用车。无固定车库、无防盗装置。
2004年10月10日晚7时许,标的车停放在深圳经济技术开发区,次日早晨7时许,王先生发现标的车不见,随即向当地所属公安部门及深圳分公司报案。
2005年2月17日,被保险人向深圳分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单证。但被保险人在提供的单证中缺少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分析:
在此案中,标的车登记证书随车丢失(派出所已证明),如按条款规定处理,深圳分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在实际理赔过程中,深圳分公司没有拒赔该起案件,进行正常的理算后上报总公司两核中心车险核赔处。
专家认为,虽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不履行义务,深圳分公司可以拒赔,但如拒赔必将引起被保险人诉讼。此案中,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登记证书的原因是由于登记证书随车丢失,被保险人主观上想要履行该义务,却因客观原因(被盗)而不能履行,不能简单认为是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如发生诉讼,深圳分公司获胜的可能性较小,由此还将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增加赔偿金额,且该被保险人马上面临续保。
考虑上述原因及被保险人确实不能履行提供登记证书义务的客观情况,经车险核赔处与深圳分公司沟通,并由深圳分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在原有正常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5%的免赔率。
这次处理结果,即考虑到了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客观原因,又维护了车险条款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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