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关于死亡保险金的案例
2006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已中毒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观点一: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可以推定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由他们的继承人各自领取一半保险金。 观点二: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因为如果保险金由受益入张某的法定继承入继承,则有悖投保人王某为自己的利益投保的初衷。 分析:本案涉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从国外保险立法来看,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共同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1940年制定的共同死亡法案。该法案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入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入继承。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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