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健康状况应符合投保条件

1994的1月14日,王某到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10份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040元,交费方式为按月交纳,每月交费10元,同时指定其独生子王刚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1996年5月后,王某便停止交费。1997年10月6日,在拖欠保费长达17个月后,王刚将此期间拖欠的保费予以补交。1998年3月19日,被保险人王某因病去世。在处理完父亲后事之后,受益人王刚持保险单证及有关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了解到王某自脱保后,因身体不适曾到医院去检查,被诊断为患有肝硬化等病症,并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王某一直休病假,直至死亡时也未能正常上班。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复效时的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投保条件,因此,王刚申请办理的复效保险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该笔保险金不能给付。王刚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便到保险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受案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作出判决,判决结果是:(1)双方所签的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2)被告给付原告简易人身保险金4040元,在判决生效后Ⅱ0日内一次性付清;(3)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共计300元,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明显不符合投保条件,所以从原则上不应获得给付。但是导致法院作出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依据何在呢?这主要是保险公司处理业务不规范引起的。按照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在要求复效时应该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提交体格检验书或健康证明等文件。但是由于保险公司自动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权利,并收取了保费,所以可以认为复效合同有效。这样法院的判决也就可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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