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的投保案例

1998年9月8日,赵先生买来一辆奔驰车,第二日,他即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该保险单载明,赵先生将其奔驰S320型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盗抢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自1998年9月9日-1999年9月8日,总保险费42200元。该保险单背面附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因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自燃、磨损、朽蚀、故障、车轮爆裂、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对于什么是“火灾”,什么是“自燃”等,保险公司没有向赵先生说明。保险单签订后,赵先生即把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时也给赵先生开具了保险费收据,投保算是顺利完成。
1999年1月2日,正是元旦休假的时间,赵先生开着他那辆奔驰S320型轿车,风驰电掣地行驶在出门旅行的路上。8时30分左右,他突然从观后镜里看到车的后部冒起烟来,他一个紧急刹车,立即将车子停在路边,跳下车时才发现车子已经起火,立即拿出手机打“119’’报警。
当消防车到达现场时,整个轿车已全部起火,几分钟后消防车把火扑灭了。但因当天北风6—7级,火势较猛,故该车已全部烧毁。当天,消防局的工程师和监督员在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和调查,勘查和调查的结论为:“现场未发现人为破坏迹象,排除了外来火种、吸烟、放火、自燃等引起火灾因素,根据现场调查和勘查,起火部位在车后部,后部被烧重于前部,车后箱内的油箱防爆孔盖脱落,油箱内的汽油窜出,遇火花引燃汽油发生火灾。”
看着买来不到半年的奔驰车突然之间烧成一堆废铁,赵先生心里难受得不得了,但一想到曾经投的保,就宽怀了许多,他清楚地记得保险单上对于火灾引起的事故,保险公司是负责赔偿的。他因此对消防人员说:“好在投了保的,旧的不去新的不来嘛。”
就在事故发生的当天,赵先生就向保险公司报了险,保险公司也派了人到现场调查取证,然而,当赵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时,却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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