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633
是否签发权益转让书不影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情介绍
1998年4月22日,某纸业公司就运输的货物木浆向保险公司投保,险别为一切险、战争险,保险费率为2.5%,保险金额为货物发票金额的110%。1998年12月2日,纸业公司的货运代理人某商贸公司委托某运输实业公司将该批木浆中的780吨,由上海港运至某转运站。12月9日下午3时许,运输实业公司安排承运木浆的三艘轮船在承运本案所涉货物过程中,因两船所载半抛货物的总高度已几乎平驾驶台,造成稳定性变差,致使其中一船机器发生故障,当另一船并靠拖带施救时,船舶恢复力矩变差,最终在稍有风浪的情况下,两船向里内倾而沉没。经某保险公估公司对该批受损木浆的鉴定估损,共有182.3吨木浆受损,价值人民币870352元。木浆残值总价人民币11237元。
1999年2月16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纸业公司赔付保险金人民币832516元。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向承运人运输实业公司代位求偿。运输实业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并没有取得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书,无权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运输实业公司对该批货物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判决运输实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人民币812795元。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