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退保能否要求退还全额保费案例分析
投保人退保能否要求退还全额保费案例分析
分析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退还所收取的保险费。经过深入分析发现,本案的实质在于投保人把对保险的理解混同于储蓄。
保险和储蓄都是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都是将现在收入的一部分储存起来,以备将来的需要。但二者有较大的不同:首先,构成方法不同。储蓄是自助的行为,可以单独个别地进行,不需要特殊技术进行计算;保险则是多数人的互助合作行为,必须依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现。其次,目的不同。储蓄的目的是以自己积聚的金额及利息,负担其将来的需要。它既可以用来补偿意外事故的损失,也可以应付诸如教育费、丧葬费、婚姻费用等其他支出;而保险的目的仅是针对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第三,在给付和反给付的关系上,其前提条件不同。储蓄可以利用的金额应以存款的多少为限;而保险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关系即可。保险事故发生后,不问已缴保险费的多少,保险金受领人可随时领受应得的保险金。瞬引引引本案中,被保险人孙某错误地认为投保人寿保险和储蓄一样,退保就应全额退款并支付一定利息。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解除之日起消灭,投保人自然享有要求保险人返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的权利。但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事实上是以保险费的减少为代价的。投保人不能要求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的全部,而应当是在扣除相应的手续费之后的剩余部分。一般来说,保险人所扣除的手续费是其自保险合同生效起至保险合同解除止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已支出的成本,即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因此,《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在本案中,原告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交纳全部保险费6464元的诉讼请求便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一、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按照保险公司获准适用的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退保金额比例判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3555.2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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