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意外保险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例分析题
我国意外保险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例分析题
(1) 若李某向该意外保险公司索赔,意外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财产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意外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始终要有可保利益, 若意外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不具有可保利益,此时意外保险合同已经失效。本案例中,李某在把住房过户给周某的同时也就失去了对意外保险标的的意外保险利益。由此,意外保险人不负有赔偿责任。
若周某向该意外保险公司索赔,意外保险公司仍然不赔偿。因为,虽然此时周某对意外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保险标的拥有意外保险利益,但由于过户时并没有办理保单转让手续,周某与意外保险公司不存在意外保险关系,所以意外保险人也不负有赔偿责任。
(2) 意外保险人的处理不合理,应当全额给付意外保险金。主要理由有两点。①不管是由于意外保险代理人没有告知投保人必须由被保人亲自签字的规定,还是由于投保人明知故犯,执意代替被意外保险人签字,都表明意外保险代理人对此代签行为没有异议,即同意了这种做法;意外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申请核保时仍然没有对代签行为提出疑义,由此足以说明意外保险人放弃了要求被意外保险人亲自签字的抗辩权,即放弃了未以被意外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时作出拒绝赔付的权利。②在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后,意外保险人进行理赔审核单证时却以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意外保险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提出了抗辩,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此时意外保险人无权再主张自己已经放弃了的权利,因此必须按照意外保险合同履行给付意外保险金责任。
(1) 本案的焦点在于中暑属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要作这样的判定,只要套用意外事故的两个标准要件对比一下就可以了。一是外来的,即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出于自身以外的外在环境的变化;二是突发的,即外在环境的变化必须是急速的,以致不可预期或出乎意料之外。中暑发生的原因是外在的,满足了第一个要件;但中暑并不是突然发生的,所以,并不满足第二个要件。因此,不能将中暑认定为意外伤害事故。不是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保险公司当然不用承担意外伤害死亡意外保险责任。
(2) 认定某件事是不是意外事故,关键是要看有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虽说陈某在工作中说笑打闹违反了操作规程,但不能据此就认定他是故意的,因为确实没有证据说明他心存伤害自己的动机,最多只能认定他不小心或者是疏忽大意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至于说转院就是拒绝治疗,更是没有根据的,两者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等同关系。转院与陈某的死也没有必然的联系,转院不一定就治不好他的病。意外保险公司应该按意外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医疗意外保险金和死亡意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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